中央主管機關現在是誰?
相關中央權責自 2023 年 8 月 22 日起由環境部承接;地方主管機關依法為直轄市政府或縣(市)政府。
補水知識
飲水喵編輯室
公共飲水設備的水質與維護,受到《飲用水管理條例》及相關子法規範。法規訂有主管機關、設備管理、水質限值、檢測與維護義務;不同設備與水源的適用規定並不完全相同。
《飲用水管理條例》第 1 條明定,其目的包括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、提升公眾飲用水品質及維護國民健康。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,包括依自來水法設置的設備、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、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的連續供水固定設備,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設備。
中央相關權責自 2023 年 8 月 22 日起由環境部承接;地方主管機關依條例法定文字,為直轄市政府或縣(市)政府。個案受理或稽查窗口應以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業務分工為準。
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》適用於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的連續供水固定設備。依第 7 條,接用自來水者,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;出水溫度維持在攝氏 90 度以上者,得免辦該項每三個月檢測。這不是所有水質項目都每三個月檢測,也不能直接外推到所有形式的公共取水設施。
非接用自來水的適用設備,處理後水質同樣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;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與砷。水源的這兩項連續一年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後,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。
現行《飲用水水質標準》列出大腸桿菌群最大限值:多管發酵法為 6 MPN/100 毫升,濾膜法為 6 CFU/100 毫升;總菌落數最大限值為 100 CFU/毫升,但法規註明總菌落數的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的水廠配水管網。現場設備是否合格,仍應依適用規定、檢驗項目、採樣位置及最新檢驗紀錄判斷。
可先查看設備明顯處的登記、維護與水質檢驗紀錄。若設備有停用警語、明顯髒污、異味,或紀錄無法確認,先不要飲用,並向設備管理單位或所在地主管機關詢問。
相關中央權責自 2023 年 8 月 22 日起由環境部承接;地方主管機關依法為直轄市政府或縣(市)政府。
不是。就該管理辦法適用的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而言,第 7 條規定的每三個月項目主要是設備處理後水的大腸桿菌群,且 90°C 以上出水另有豁免。
還要確認檢驗項目、單位、採樣位置、日期及設備適用規定;無法確認時應詢問管理單位或主管機關。